⒀如康有为之前文引说,其他如顾敦揉的《中国议会史》(1931)、谢振民的《中华民国立法史》(1937)、钱端升的《民国政制史》(1939)等均持限袁设制说。
可以说,历史语境论贯穿了该著的始终,引领着读者进行了一次关于中国宪法的惊心动魄又婉转曲折的历史之旅,更引领着读者深切地体味着中国宪法历史中种种人物和事件的酸甜苦辣、真假悲欢,从而让读者深切地知道:历史之物成就于它生成的历史语境中,与成就它的一切历史场景同呼吸,对中国宪法的所有评价均要回归于当时的立宪语境之中。[8]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缺乏人权内容的宪法是虚假的,不以宪法保障实施的人权是空想的,中国百年宪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作者在论述《临时约法》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时特别指出:面对南北和谈已经为袁世凯走向未来总统的宝座铺平了道路,因此,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限制即将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的权力,将《临时约法草案》中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要求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张先生在绪论中写道: 这种将制宪行宪与富国强兵相连接的宪法观念,是近代中国社会屡遭列强凌辱和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而奋发的真实写照,它给近代中国的宪法文化打上了爱国主义的深深的烙印,这无疑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最为光辉的一面。而至1912年1月22日(正月二十二日),在孙中山向参议院紧急交议和议案(即袁世凯反正成功,清帝退位)之前的二十余日,参议院对孙中山行使临时大总统职权多有牵制和责问。笔者在授课中就有一个比喻,辉格解释中反映出的对历史事物的苛求,就好像你我去嘲笑唐宋古人怎么没有手机或电脑一样令人可笑。
反映在国家制度上,就是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的较量。它摆在我的书案已有多年,是笔者教学、研究中的一部重要参考书,而其中承载的宪政情怀则处处溢于字里行间,让笔者感怀不已。毛泽东同志在阅读了有关资料和法学理论著作后,强调了中国国情,对不合国情的内容大胆给予了否定,如在设立国家主席、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规定了不同于苏联宪法的内容。
比如,苏联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详细列举了疆土,1954年宪法并没有予以规定。当时,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尽快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二是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此可试举几例: 其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宪法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是 have the right to rest and leisure,而1982宪法则是 have the right to rest。
尽管通过共同纲领的实施,经过五年多的民主实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总体上宪法没有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一部分,对宪法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面临着各种挑战。〔[xli]〕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38页。
苏联的1936年宪法、越南1946年宪法、保加利亚1947年宪法、捷克斯洛伐克1949年宪法、朝鲜1948年宪法、匈牙利1949年宪法、波兰1952年宪法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当时中国制宪环境与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xxiii]〕 同注22引书,第535页。这些宝贵的经验对于当前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次,本章所规定的不是国家的组织而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是说人民所有的全部权力怎样通过国家一切机关来实现,故可改为国家权力的组织。
将两部宪法的英文本与1948年联合国大会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相对照就可以发现,1954年宪法使用的英语语汇与后者是一致的。1954年1月初,毛泽东在确定制宪工作计划时,曾列出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阅读的有关宪法方面的参考资料,其中包括1936年苏联、1953年罗马尼亚、1952年波兰宪法、德国宪法、1946年法国宪法、捷克宪法、旧中国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等。〔[xxxviii]〕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二十五)。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
社论指出,宪法草案反映了我们人民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出现的伟大社会变革的实际情况,用立法的形式总结了我国人民的主要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把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人民已经得到的利益肯定下来,并且把我国人民要在我国逐步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个共同的愿望和目标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基础。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就《关于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给斯大林写了一封信,信中明确表达了中共中央在制定新宪法问题上的基本考虑。
〔[xxxi]〕 针对第11条,座谈会指出,可仿照苏联宪法第10条的写法。其二,以为宪法之修改尽可由人民随时自由决定其机关与方法,而不必有一定之手续,其所以然则因人民为主权主体之故。
比如,美国1787年费城的制宪会议便是封闭的精英制宪的代表。从新中国建立到50年代中期,国际舞台上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同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严峻对峙,进行着针锋相对的冷战斗争。因为本节的主要内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职权问题。〔[xii]〕 1934年费巩在其《比较宪法》一书中设专节制宪权与立法权介绍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问题,指出制宪权为决定政府性质,组织,及职权之法律上最高无上之权。在几个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毛泽东比较看重法国宪法,认为它代表了比较进步、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xxviii]〕 宪法起草小组做资料工作的史敬棠谈话记录,转引自《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1893年出版的郑观应著《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会,实行立宪政治。行使制宪权者是主人,由制宪权而产生者为其仆人,为其委托人。
〔[ix]〕 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1907年第1期。〔[xlv]〕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印:《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意见汇编》(十七)。
〔[xi]〕 制宪权概念引入以后,学界对于制宪权理论的探讨逐步成为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概念。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应采取什么样的宪政模式,如何把欧美的立宪主义同日本的传统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一部适合日本国情的宪法是当时不同政治势力争论的主要问题。
阿尔巴尼亚是落后的,但也有了宪法并实行了选举,中国不应比阿尔巴尼亚落后。在具体审议宪法草案时,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们主要以美国宪法的相关条文为依据进行讨论,故美国宪法产生了直接而广泛的影响。苏联《历史问题》杂志1953年第9期刊载的《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一文专门介绍了苏联1936年宪法修改过程中进行全民讨论的具体做法与经验。在具体内容设计上,比较合理的结合了伊朗传统的伊斯兰教传统和西方立宪主义。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6条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一次的规定,到1952年底第一届全国政协任期即将届满。人们一般在论及日本明治宪法时,常会提到这一宪法在规定自由权利方面不仅范围十分有限,种类较少,而且具有不彻底性,但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大纲》所规定的自由权利在范围和种类方面更加欠缺,所规定的义务却比明治宪法要多。
〔[xxx]〕座谈会针对第3条提出意见:第四句规定得太轻,苏联、波兰均规定对民族歧视和压迫是犯罪行为。苏联、越南的宪法都是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称。
〔[iii]〕 这一时期,围绕宪法制定权力的主体问题存有争议。〔[iii]〕 参见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73-175页。
第二,有些苏联宪法没有规定的内容,1954年宪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六、宪法文本的语言表述 (一)1954年宪法借鉴了外国宪法文本的语言表述 在宪法文本表述上,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外国宪法文本的语言表述等。印度尼西亚的宪法修改顾问委员会的成员曾到泰国和韩国学习其宪法法院制度等。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亦作同样处理。
在国家机构部分,第29条中三分之二的多数的译文A two-third majority vote of与美国宪法文本中two thirds of …的表述相近。 七、结 语 宪政是民族性与普遍性价值的统一,并以两者的价值为基础实现宪政制度的开放性。
〔[xliv]〕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8页。使帝国主义诽谤我国限制科学研究的恶意宣传不攻自破。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lii]〕 (二)1954宪法文本英文版翻译中借鉴了外国宪法文本 早在这部宪法正式通过之前,由政府主管的出版机构就已组织人力筹措对其的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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